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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明进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kaiyun网页版 kaiyun入口tp://www.nmjbjs.com target=_blank>kaiyun登录入口 kaiyun平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州环罚〔2024〕YJ008号),并于2024年11月12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