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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必看!法院认定合作承包合同为假合伙真借贷!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入库案例2024-07-2-115-004】—KAIYUN|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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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必看!法院认定合作承包合同为假合伙真借贷!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入库案例2024-07-2-1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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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必看!法院认定合作承包合同为假合伙真借贷!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入库案例2024-07-2-115-004】

  ——原告并非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作承包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诉讼主体起诉条件民间借贷

  被告五华某公司辩称:陈某明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虚构事实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恶意索取他人权益,侵害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既不存在合伙关系,更不是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权主张他人权益,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粤1424民初3319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明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定书已生效。

  其一,原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两份合同均明确原告陈某明所投入的资金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即不论承包工程项目是否亏损,其均可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的收益。可见,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合作承包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其二,原告陈某明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及于2021年11月30日出具给被告的声明书来看,原告陈某明只是第三人史某廷雇佣的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或分包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完成案涉工程的情况或组织某班组进场施工的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工人支付工资或签字确认、报送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等文件,故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畴,其自然不享有向发包人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权利。

  综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非合伙关系,又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就案涉工程与被告无任何合同关系,故陈某明不享有向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权利。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208条第3款

  一审: 广东省 五华县人民法院 (2023)粤1424民初3319号 民事裁定(2024年1月17日)

  现结合本案裁判要旨,就合伙关系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影响、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及案例中的原告主张权利的法律路径建议分析如下:

  法院穿透审查合伙本质:虽然原告与史某廷签订《合作承包合同》,但因约定“固定收益+保本条款”(无论盈亏均收回本金并获固定利润),不符合合伙“共担风险”核心特征(《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开云官方 kaiyun官方网险的协议)。

  即便真实合伙,也需满足实际施工人实质要件(如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风险等)。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工程关键环节(如班组管理、工资发放、竣工结算);其角色被明确为“现场管理人员”(声明书证实),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独立施工主体。

  “实际施工人”一般指向无效合同背景下实际投入资金、劳力、设备的施工主体,其需证明其独立实施并完成开云官方 kaiyun官方网工程部分。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需综合以下证据(对比本案原告缺失证据):

  1,转换诉讼策略:主张民间借贷债权,因法院已认定其与史某廷为借贷关系,可另案起诉史某廷请求返还本金250万元+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两份合同共80万元),但若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超出同期LPR的4倍,在对方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对超出部分一般不予支持。

  2,受让债权,以债权受让人身份起诉发包方:若史某廷无力还款,可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五华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从而以债权受让人身份直接向五华某公司主张。

  3,提起代位权诉讼:若史某廷对五华某公司尚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可提起代位权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合同名称名≠法律关系:名为“合作承包”“内部承包”的协议,若约定保本固定收益,极易被法院穿透认定为借贷。

  2,实际施工人要证明其身份,需完善证据链:需贯穿施工全过程(进场→施工→结算),单一资金投入不足证明身份。需根据“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大核心考量因素收集提供相关证据:1)合同外观:是否以自己名义与总包人或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协议。2)具体施工行为:是否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并完成实体工程。3)资金投入及流向:是否直接向工人、供应商支付工资、材料款;是否收取工程款。4)实施施工管理:是否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并承担相关工资及费用,是否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竣工验收。5)参与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是否以己方名义编制、报送、签署进度计量报告、结算书、签证单、竣工结算资料。6)身份外观:标前、标中、标后、诉前是否向发包人或行政机关出具材料,自认身份为”实际施工人“等。

  3,选择合格的诉讼策略和程序:本案原告应优先向合同相对方(史某廷)追偿,或提起代位权诉讼,而非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方。